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非维保单位参与救援给予补贴

公司新闻

《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非维保单位参与救援给予补贴

来源: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    发布时间:2024-01-17 05:55:55

  原标题:《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非维保单位参与救援给予补贴

  为健全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了《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相关立法起草工作。在广泛收集并充分研读有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电梯立法研讨座谈会等调查研究基础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拟形成了《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草稿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形成了《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电梯安全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必然的联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谐稳定。随着电梯保有量的大幅度增加,电梯安全慢慢的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由于电梯使用和维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市民文明乘梯意识不强和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存在,电梯事故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困人故障反映较多,有的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因此,回应民生关切、确保电梯安全显得越来越迫切、逐渐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持续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电梯数量迅速增长,在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维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此同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全面开展电梯安全监管的要求。为此,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条例》。《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同时参考了省、市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文件。此外,还借鉴了南京、苏州等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2023年度盐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通知,我局于2023年1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搜集资料、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赴南京市、苏州市等地开展电梯安全立法实地调研,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2月底完成初稿后,开始向社会各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市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我局于3月22日再次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

  《条例》,共9章73条,分总则,选型配置、生产和安装,使用和风险评估,修理、改造、更新和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盐城实际,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是关于电梯的定义。第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执行。”第三款以排除形式明确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上述规定更加符合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实际。

  一是落实生产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负责”。

  二是明晰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不清晰,已成为制约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因此,《条例》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确定作出规定;还规定了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条例》第二十条对使用单位的义务作了十四项具体规定。另外,《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特殊的电梯使用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其在电梯安全使用中还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条例》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具体情形。

  三是夯实维保单位的责任。目前,每年一次的电梯法定检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而日常维保实行市场化运作。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了整治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结合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条对维保单位的资质、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在首次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前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宾馆、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维保单位的义务,

  四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四十九条对相关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识。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不但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告知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条例》第九条对电梯选型配置要求和全过程监管作出了规定: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化解矛盾。要通过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明确救援平台建设、电梯困人救援的时间等方面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因此,《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救援应急预案、设置专用的应急救援电线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置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第八条电梯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电梯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及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第九条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将其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第十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一)保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安装基础等工程专项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底坑防漏防潮、机房温度湿度调节的要求。

  (三)电梯安装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进行现场查验并签字存档;经查验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立即组织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不得安装电梯。

  (五)新建十二层或者建筑高度三十三米以上住宅,每单元安装电梯不得少于两台,其中应当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第十二条电梯土建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不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证明。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每2年对电梯井道土建基础情况组织检测,预防井道下沉、倾斜等隐患。

  第十三条新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既有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按照规定开放统一接口。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置具有AI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但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加装。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新安装电梯经监督检验后,电梯施工单位需将电梯随机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移交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自该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电梯制造单位或销售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七条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应当书面明确相关业主为使用单位。

  (七)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一)依法向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满20台电梯的,须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住宅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按照前述标准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形式。

  (四)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

  (五)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发生困人故障时,立即组织救援。

  (七)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九)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十三)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二)自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维护保养单位办公场所、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变更后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五)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相关业主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六)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梯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电梯恢复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

  因意外停电导致电梯停止运行的,在恢复运行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二十六条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七条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安全或者排除电梯系统性安全风险,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理由、内容、经费预算以及分摊比例、施工单位选择方式等,征得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施工;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所有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查阅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可以查阅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监督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安全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单独收取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和日常运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申请人,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更新或者改造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三十三条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告知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电梯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电梯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标准。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开展服务标准与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和星级评定。鼓励优先选用符合维护保养标准、作出服务标准与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取得星级的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十八条宾馆、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下列义务:

  (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四)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系统,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过程监控。

  使用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系统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更改原始数据,保证储存数据真实有效。

  第四十二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第四十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救援应急预案,确保专用应急救助电线二十四小时畅通,运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支持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运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指令;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

  当被困人员为老人、孕妇、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应立即同时调度维护保养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

  被调度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反馈救援和故障排除情况。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接到困人故障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协助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第四十六条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设立二十四小时维保值班电话。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后,应当安排有电梯修理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及时排除故障;难以及时排除故障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建议停用电梯。

  第四十八条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费用机制。

  第四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或上传至特种设备智慧监察平台,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现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服务等活动时,发现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坍塌、建筑材料剥落、应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材料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当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整改或者电梯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使用单位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电梯的选型配置、土建及防水、供配电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电梯土建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使用单位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扰乱乘用秩序、妨害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使用义务。

  第五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日常安全巡查,督促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相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行业相关单位的信用监管,制定信用评价标准,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九条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未依法明确施工和更换零部件的质量保修期限,未对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的;

  (二)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质量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相关单位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组织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安装电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新安装的电梯,未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安装的电梯,机房内未安装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的空气调节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未加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或者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规定,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零部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告知或报告电梯故障、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维护保养后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期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录入特定种类设备智慧服务系统的,由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电梯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特定种类设备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监督检验或者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电梯;

  (五)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电梯;

Copyright © 2022 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_电竞比赛竞猜平台官网下载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1054995号-1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 | 电竞比赛竞猜平台 | 电竞竞猜官网APP下载

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