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2023年度钦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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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钦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    发布时间:2024-03-17 13:19:48

  2023年9月11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梁女士称灵山县某食品经营部存在一间密室用于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格药品,店面售卖粗粮,拉老人进密室后用免费发鸡蛋、面条等给老年人洗脑,后续推销6576元/箱的完达山牌乳臻牛初乳胶囊,该药品没用说明,该店也没有卖这种药品的经营许可,现其父亲因吃了这种药品已经住院,故投诉该店,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理。

  接到梁女士的投诉后,执法人员来到涉诉该食品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找到了梁女士提及的“完达山牌乳臻牛初乳胶囊”,经查实为保健食品,外包装标签信息齐全,该店负责人许某某也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执法人员向被投人陈述被投诉人父亲梁老先生的情况并传达投诉人要求退款的诉求。

  经查,该店涉嫌宣传“宝胶城牌阿胶块”、“阿胶浆(饮品)”、“阿胶糕”等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且销售外包装未标示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的“蜂蜜泡大蒜”(经营者声称)。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被投诉人经营的保健食品“宝胶城牌阿胶块”和预包装食品“阿胶浆(饮品)”、“阿胶糕”、“阿胶贡鸡”、“黑芝麻丸”、“阿胶水晶枣”,均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通过召集老人向老人讲课介绍并销售阿胶产品,讲课的课件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绝对化用语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在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代顾客泡制加工102桶食品“蜂蜜泡大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人采购食品和保健食品时没有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未保存相关购进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被投诉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停止生产食品,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于2023年11月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蜂蜜泡大蒜”102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00元,并处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谨记“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医治”。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要高度警惕保健品虚假宣传的销售陷阱,患病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不要轻信所谓的“灵丹妙药”,发现虚假宣传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案情简介:2023年1月9日,有消费者举报称: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牛骨港村的某加气站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

  2023年1月9日至10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到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牛骨港村广西某能源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南区某加气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气站站内标示有招牌“中国石油LNG”等字样,加气站有2台“LNG加气机”4支加,两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营业厅内发现3本“充值卡加气记录表”,分别记录对外充装、销售液化天然气共58次,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经查明,广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没有及时办理气瓶充装许可事项,于2022年11月29日开始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销售活动。在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1月8日期间,该公司利用液化天然气加气机给大货车的气瓶进行充装、销售液化天然气共58次,充装销售液化天然气重量合计8155.03公斤,销售金额共计55758.96元,违法来得到的55758.96元。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758.96元,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提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三、钦州市钦州港某诊所未按照《诊所备案凭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6日,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接到投诉,投诉者陈女士反映:其本人于2023年4月4日在钦州市钦州港某诊所花费了1500元购买了打胎药,该诊所女医生承诺如若清理不成功,赔付全部手术费。4月23日其自行到其他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告知其清理不成功且需要做清宫手术,而且称该药在医院仅售卖40元。投诉者与诊所女医生协商无果,故希望有关部门协助处理赔款。

  接件后,为了查清事实,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对钦州市钦州港某诊所立案调查,经对患者陈女士、诊所负责人苏某某进行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查明该诊所持有《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为“内科”,该诊所负责人苏某某于2023年4月4日为患者陈女士开具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口服进行药物流产,收取药费1500元,患者陈女士用微信分两次支付,一次1000元,另一次500元。该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为他人进行药流的母婴保健技术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为他人进行药流的诊疗活动,已经超出《诊所备案凭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在案件介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与投诉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由苏某某赔付患者陈女士共8198元(含患者就诊费用1500元)。鉴于医患双方协商后,医方向患方进行了退赔,经讨论后,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对钦州市钦州港某诊所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另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行政处罚及不良执业行为信息均按要求进行公示。本案已顺利结案。

  消费警示提示:本案中违法医疗机构利用年轻女士初次怀孕的紧张心理,以及对医疗卫生常识的不理解以及法治意识的淡薄,对其进行了超出诊疗范围的药物流产诊疗活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对这种铤而走险,为了谋取私利违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应予以严格查处。而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如果患者不主动进行投诉,很难发现违法线索。因此,患者(消费者)在看病过程中,首先一定要选择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其次,要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及医师资质等进行查看。避免误入“黑诊所”,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保存缴费记录、处方等证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案情简介:2023年,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先后三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钦州市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欺骗消费者的投诉,售卖畅卡(旅游卡),造成投诉人损失。

  经调查了解,钦州市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旅游业务,该公司之前发出的畅卡已被多人转手高价出售,且投诉人比较多,造成投诉人损失。钦州市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旅游领域第1项一般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情形进行处罚。

  经该局执法人员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后,该公司最终同意退还投诉人的所有费用。2023年12月25日,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9039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利某罚款人民币7000元。

  消费警示提示: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选择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的旅行社,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游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若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请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或举报。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接到广西12363金融消费投诉咨询呼叫中心转办的一笔投诉,投诉人反映,2016年在钦州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7年因办卡使用的手机号已停用,到银行办理变更手机号码,并取消短信业务。现发现被收取6年短信服务费,向银行客服反映要求退款,但银行只退1年短信费。投诉人对银行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应退还4年短信费,遂向人民银行投诉。

  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将投诉逐级转至涉事某银行核实处理。经核实,投诉人于2016年9月23日在辖区内某网点开户的同时开通短信业务,2017年因原手机号停用,到某网点办理变更开户预留手机号码,但因当时该银行的预留手机号码系统未与短信系统联动同步,致使投诉人开户预留手机号已更改,但短信业务沿用旧号码,以致被收取6年短信费。因已过去6年,银行无法查明当时投诉人是否已明确是要修改短信号码,亦或是银行未尽到提醒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银行本着以人为本理念,最终向投诉人退回4年短信费。此外,同时,该银行已在2019年10月升级整合有关系统,确保信息联动同步。

  消费警示提示:本案中的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供短信服务并收取短信服务费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3日,林女士在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某超市服装行,想购买一件衣服,原价248元,折后是143.8元,写票时售货员却写成144元,询问售货员为何多收两毛钱,售货员答复: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收。来电人向超市负责人反映该超市服装行商家四舍五入的反向抹零的行为,但超市服装行方面未答复,故来电反映,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接到投诉后,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受理决定,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认真听取和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查,发现该商家确实存在“反向抹零”行为。该商家在收取消费者费用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四舍五入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消费结算时消费多少钱,商家就应收多少钱,多收取一分钱都属于不公平交易。经调解,当事双方已达成谅解,被投诉方向投诉者道歉,并退还多收的0.2元。

  消费警示提示:所谓“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账收款时利用“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零钱的行为。在本案中尽管商家只多收0.2元,但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时,需注意核对消费票据,以免商家收取费用与实际不符。遇到消费纠纷时,注重保存消费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情简介:2023年5月4日,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高女士投诉称,其孩子私自拿家里的钱到浦北某便利店花费170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红米手机,高女士到店与老板协商退款被拒,希望监管部门介入协商处理退货退款。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调查。经查明,本案中高女士的两名小孩均系未成年,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拿高女士的1700元交给店家帮忙在网上购买一部价格1700元的二手红米手机。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无效,应将手机购买费用退还消费者。而高女士作为监护人,对儿子的监管存在疏忽,对此事也应负有责任。另外该手机已经被消费者使用了一个星期,监护人高女士应补偿当事人使用折旧费。最终双方达成协商:一是消费者把手机退还店家;二是店家扣除150元的手机使用折旧费后,余款1550元退还消费者,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警示提示:在销售商品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相符,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此外,家长要正确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一旦遇上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4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女士投诉,称其于4月18日跟随旅游团在商贸城某珠宝商行消费共1万3千元购买了一只玉镯,事后发现该玉镯存在裂痕,要求商家售后,但对方告知无法售后退还,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销售、宣传商品时,要全面介绍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隐瞒商品重要事实、不得夸大商品的正面效果功能、不得掩盖商品不足和不完美部分,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

  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12610元给投诉者,投诉者同意商家意见,双方达成协商和解。2023年4月28日,商家通过银行转账退还12610元给投诉者。

  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在商场店铺现场选购玉器或贵重物品时,应尽可能选择知名度高的品牌以及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经营店。同时购买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免日后产生消费纠纷的时候口说无凭。

  九、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教育局联合调处住改商经营午托纠纷案

  案情简介: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3年8月末陆续收到浦北县金浦大道某小区业主反映称:该小区某栋1单元和2单元有业主购买一楼商铺后将该栋一楼和二楼打通,开设名为某程午托的午托机构。诉求人表示该午托机构使用某栋一单元商铺地址进行注册,但实际经营已延伸至该栋二楼的居民住房,诉求人质疑此举不合规,已向物业反映未果。诉求人了解到该午托机构现有130个学生,因人员众多,频繁使用电梯,该栋已有一部电梯损坏,并且学生们在绿化带玩耍并使用小区娱乐设施,使小区居民无法使用小区娱乐设施,诉求人对此不满,表示小区绿化带和娱乐设施是公用的,并且已交物业费,但却无法使用,请有关部门核实并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浦北县教育局进行实地核查。经查,浦北县某程校外托管有限公司持有的证照为一楼商铺。但某程校外托管有限公司将住宅区某栋二楼房间打通装修做午托,是从一楼持有证的午托延伸到二楼从事午托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8月30日对某程校外托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在2023年9月1日前改正,停止在商品房开展托管服务。另外,该公司未经该栋楼房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

  2023年8月30日下午,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开发商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午托公司代表、楼栋业主及小区业主代表就小区内开托管班有关事项召开协调会。经各部门协调,浦北某程校外托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托管服务从住宅内搬出,并妥善安置在其承租的商铺办公区域内; 浦北某程校外托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照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依法经营,托管经营业务不与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有合作关系;二楼住宅业主承诺解除与浦北某程校外托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协议,恢复房屋的住宅性质。截至9月4日,浦北县某程校外托管有限公司已整改到位。

  消费警示提示:本案是一起利用住房改成商业用房经营午托的纠纷案。利用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经营。

  同时,家长怎样才能给子女选择到安全、健康的午托服务,确保孩子学业顺利、身心健康。首先家长要了解午托服务涉及消防、食品、交通、传染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这些管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关许可证照后方可经营。再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家长要查看午托的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是否相符,午托是否持有合法性经营资质。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1日,消费者反映其在浦北某车行缴纳3000元订购一辆小货车,验车时其发现方向盘有不规律异响,于是向车行申请重新换一辆车或全额退订金,但车行不予更换,还告知如需退款要扣500元的调车费。其认为车行的方案不合理,故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车行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也并没有和消费者明确“扣除500元调车费”的相关约定,而且在给消费者开具的收据中也明确注明所收款项为“订金”,而不是“定金”。另查明该车的转向系统存在问题,异常使用。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消费者没有提车,且该车转向系统存在问题,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质量上的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合同就无效,合同无效的要退还已经交纳的预付款。经执法人员调解,消费者与车行达成协议:车行退还消费者订金3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警示提示:日常消费中,“定金”“订金”要分清,虽然订金和定金读音相似,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要谨慎交付定金,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退定金。而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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